• 骑电动车出行的小伙伴注意了,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影响你的生活

  •  发布时间:2025-08-22 00:00:00  点击次:4  
  • 在内蒙古的大街小巷,电动自行车凭借其便捷、经济的特点,早已成为大众日常出行的得力助手。然而,随着保有量的急剧攀升,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频繁出现,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管理难题,《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并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将从以下几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确立登记上牌制度,上牌不收取费用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增设服务点、推行 “带牌销售”、开通网上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便民措施,简化程序,让大家能就近便捷办理。

    那么办理登记有期限限制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网上申请登记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申请登记。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号牌的需要重新办理吗?

    不需要,旧号牌仍然有效。如果自愿重新登记,可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取得新号牌。

    二、设置过渡期管理非标车

    在《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三、明确驾驶年龄与通行规则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 16 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比如: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等。

    四、禁止危险驾驶行为

    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牵引动物、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危险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五、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管理规定

    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2、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3、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4、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需要购买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七、违反条例的相关处罚措施

    (一)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销售行为处罚

    对于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处罚

    对于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处罚

    对于从事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四)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等处罚

    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五)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满后仍上路行驶处罚

    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处罚

    对于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希望朋友们认真了解《条例》内容,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陈艳丽律师

    擅长领域:

    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所获荣誉: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实务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人才智库专家

    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律师名录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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