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藏“暗雷”?剖析民间借贷五大风险

  •  发布时间:2025-09-08 00:00:00  点击次:4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资金周转面前,很多人会在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之间犹豫,相比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因门槛较低、用途灵活、流程简单,更受借款人的欢迎。

    但因为民间借贷流程的不规范,可能为追回借款埋下“暗雷”,一不小心就会让 “人情” 变 “纠纷”。今天,久晖律所康文达律师将从五个方面剖析民间借贷暗藏的风险点,教你避开金钱陷阱。

    一、仅有转账凭证,没有打借条,你可能血本无归!

    “都是熟人,写不写借条无所谓”、“借款时有转账凭证,肯定能把钱要回来。——这种想法往往是纠纷的开端。

    不少人碍于情面,仅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借贷合意,一旦对方赖账,出借人可能因无法举证 “借贷事实存在” 而吃哑巴亏,承担败诉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律师建议:亲兄弟明算帐,出借款项时,请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借贷双方身份、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都要明确)、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核心信息。借款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的,可以找借款人重新出具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补强相关证据。

    二、高息诱惑背后可能是 “陷阱”

    “出借款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之后按月息三分计算。”——很多出借人因高额利息诱惑掉入陷阱。

    比如出借款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借款10万元,只向借款人转账8万元,预先扣除2万元利息,但借条约定的本金仍为10万元,上面所说的2万元就是“砍头息”,“砍头息”式的放款方式,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不能规避出借人的风险,而且会加重出借人的法律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人民法院审理时会以实际放款金额认定出借本金,如出借人隐瞒“砍头息”的事实,以10万元本金提起诉讼,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风险。

    再比如月息三分的高利诱惑,背后隐藏着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目前约 12%),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利息约定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且不超过法定上限。坚决拒绝 “砍头息”,实际到账金额才是法律认可的本金。

    三、帮朋友签字担保,最终可能由你全额“买单”

    “多少年的朋友了,让我帮忙担保签个字,就是走个流程。”——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担保可不是简单的签个字就没事儿了,一旦借款人跑路,担保人可能要承担全额还款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风险是保证人身份不明确:借条上只签了名字,没写 “保证人” 三个字,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其次,保证方式的不同,将导致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为朋友亲戚提供担保前请务必三思,若要担保,需在合同中明确 “保证人” 身份及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清楚自己责任承担范围的前提下再做决定。

    四、现金交付借款、偿还借款的,切记留好凭证

    “钱是当天现金给他的,他不可能不认”——这可不一定。

    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款项交付、偿还的证据不足。比如用大额现金交付却没让对方写收条,日后对方却说 “没收到钱”,不论你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面对如此情况都很难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借款中存在现金交付、偿还的情况下,拿不出证据可能导致“有理说不清”,现金交付、偿还的部分面临无法支持的风险。

    律师建议:现金交付、偿还借款的,切记让对方出具收款凭证,明确收款日期、金额,借款人还清借款后,一定要找出借人收回原借条并销毁,避免出借人持借条重复提起诉讼,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过了诉讼时效,神仙也难要回钱!

    “钱都给他了,什么时候跟他要都行”——大错特错!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间借贷有 “诉讼时效” 这道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到期后三年内没起诉,且没证据证明曾催过债,如对方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将丧失 “胜诉权”,面临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将适用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建议: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到期后要及时催债,同时保留催债记录,比如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若对方不还,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务必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胜诉权。

    签订借款合同时可约定 “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后,可减少出借人的诉讼成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司法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避免日后诉讼找不到被告,拉长权利实现期间。

     

    最后提醒:民间借贷,守好这三条底线

    一、不贪图高息: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不盲目担保:担保等于“第二还款人”,签字前务必评估风险;

    三、不忽视证据: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

     

    民间借贷本是解决资金周转的 “方便之门”,但只有守住法律底线,看清风险隐患,才能避免 “借钱时是朋友,还钱时成仇人” 的尴尬。转发给身边常涉及借钱的亲友,一起避开这些 “暗雷”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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