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10 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5 号)将正式施行。这一办法首次明 确“强制注销 ”的操作规则,直指长期存在的“僵尸公司 ”清理 难题,既完善了公司退出机制,也对企业股东、债权人的权利保 护提出新要求。作为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拆解办法中的核心要点, 帮你避开程序风险、守住合法权益。
一、先划重点:哪些公司会被“强制注销 ”?
不是所有未注销的公司都会被“强制清理 ”,办法明确了适 用范围和例外情形,这是判断风险的第一步:
- 适用对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 满 3 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启动强制注销(依据《公 司法》第 241 条等)。
- 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注销前须 经批准 ”的公司(如金融、危化品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这 类公司即使满 3 年,也需先过审批关才能注销。
二、强制注销≠“突然死亡 ”,3 大流程给足缓冲期
办法避免了“一刀切 ”,设置了完整的程序链条,企业和利 害关系人有充足时间应对:
1.公示公告期(90 天):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前,会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 人、拟注销事由、异议方式等(可批量公告)。这一步是“预警 信号 ”,相关方需重点关注公示信息。
2.异议处理期(7 个工作日审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异议(线上或书面),但需提交关键材 料:
- 相关部门:异议理由+佐证材料;
-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需额外提供“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 “ 自身主体资格文件 ”(如合同、判决书等)。
登记机关审查后,若异议成立,将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不成 立则书面告知理由。
3.作出决定并送达(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期届满无异议, 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会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送 达。若公司因“经营异常(无法联系)”, 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 送达 ”——自公告发出起 30 日,视为送达。
三、被误注销了怎么办?3 种情况可申请恢复
办法并非“一注销定终身 ”,若公司存在未结事务,相关方 可申请恢复登记,关键要抓准“时间+情形 ”:
- 申请期限:公司被强制注销后 3 年内。
- 可恢复的 3 类核心情形:
① 公司正被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措施未解除,或罚款等行 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 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程序中(比如公 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还没判);
③ 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
- 恢复后注意:若公司名称已被第三人注册,登记机关仅恢 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不恢复原名称;且恢复后满 3 年仍未主动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
四、关键提醒:2 个“不注销 ”的法律风险
很多人误以为“公司被强制注销,责任就没了 ”,但办法明 确了2 个核心责任边界,必须警惕:
1.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不“注销 ”:办法第 9 条规定,公 司被强制注销后,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若此 前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仍可起诉股东追责(比如 未清算就跑路,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
2.虚假申请要罚钱:若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异议、恢复登记, 或借此牟取非法利益,登记机关可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若触犯 刑法(如诈骗),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企业和债权人该做什么?
- 对企业:若公司已被吊销、责令关闭,别“放任不管 ”—
—3 年内务必主动清算注销,避免被强制注销后仍背责任;
- 对债权人:多关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若发 现债权对应的公司进入强制注销公告期,及时提异议并提交债权 证明,避免权益“打水漂 ”;
- 对股东: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也要留存好清算相关材料, 防止后续被债权人追责时无据可辩。
若遇到具体问题(如异议材料准备、恢复登记流程),建议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程序疏 漏错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