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久晖研析|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分析:基于2018年个税法与2025年社保新规视角

  •  发布时间:2025-09-08 00:00:00  点击次:4  
  • 基于2018年个税法与2025年社保新规视角

    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而2025年9月1日实施的社保新规,虽主要聚焦社保领域,但也间接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及税务处理带来一定关联影响。在此背景下,退休返聘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其取得的劳动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深入探讨。

    一、劳动报酬性质认定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员工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像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都涵盖其中 ,它基于劳动关系,是对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和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补偿。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关系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基于劳务关系产生,提供劳务者并非接受劳务方的雇员,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服务也不受固定工作时间或职务的严格约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明确:

    退休返聘人员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针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而言,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判断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是,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需签订一年期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李师傅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在职时类似,这种情况他的报酬大概率按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若王阿姨只是偶尔为某单位提供短期劳务服务,未签订长期合同,那她的收入就会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预缴个税计税规则差异

    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遵循不同的计税规则。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3% - 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再按照20% - 40%的税率预缴税款。例如,张老师退休返聘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其每月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 - 5000 = 3000元,对应税率3% ,预缴税额为3000×3% = 90元。而刘老师退休后在业余时间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每次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其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 - 20%) = 4000元,适用税率20% ,预缴税额为4000×20% = 800元。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纳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统一适用3% - 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三、实际税负差异

    虽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但二者实际税负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全额适用3% - 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20%的扣除率后再按20% - 40%的税率计税,即实际按所得的80%计税,实际税率2.4% - 36% 。即便考虑劳务所得需缴纳1%的增值税(工资薪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税负仍略低于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务报酬所得按20% - 40%税率预缴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可能会出现退税情况。例如,赵先生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无其他扣除,其全年应纳税额需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而孙先生全年劳务报酬收入也是10万元(不含增值税) ,扣除20%后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经对比会发现二者应纳税额有差别,孙先生可能在汇算清缴时获得退税。

    四、对企业的不同影响

    1.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直接列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劳务报酬支出,需要劳务提供者代开劳务发票,单位凭发票按不含税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企业未取得合法发票,相关劳务报酬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会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0万元,可直接税前扣除;若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报酬10万元,未取得发票,则这1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就得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 = 2.5万元。

    2. 对企业残保金计算的影响:残保金的计算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人数相关,而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影响残保金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一般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为准,工资薪金支出对应的人员通常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报酬支出对应的人员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例如,A企业有在职职工100人,年工资总额500万元,支付劳务报酬50万元,计算残保金时,职工人数按100人算,工资总额按500万元算,劳务报酬50万元不参与残保金计算相关数据。

    退休返聘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准确判断劳动报酬性质,了解不同计税方式的差异。同时,企业也应关注退休返聘人员薪酬处理对自身税务及残保金计算等方面的影响,以确保税务处理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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